鍋爐的調整負荷
發布時間:2011-08-05 15:52:51 瀏覽:次
在運行中,應根據外界負荷的需要與鄰爐合理分配負荷,調整鍋爐的蒸發量。為確保鍋爐燃燒穩定及水循環正常,鍋爐的蒸發量不應長期小于額定負荷的50%。當增加鍋爐負荷時,一般應先增加風量后增加給煤量,一般增負荷速度控制于3~6t/h.min。當減負荷時,一般應先減少煤量再減少風量,一般減負荷速度控制于6~13t/h.min,緊急情況下,最大不超過26t/h.min。正常運行中,應控制汽壓在9.8(+0.1~-0.2)Mpa,汽溫在540(+5~-10)℃范圍內運行(若汽機需要可適當降低汽溫和汽壓運行)。為了維持汽壓穩定,應加強燃燒調整,保持給煤量的正常,并力求鍋爐負荷穩定。為了維持汽溫正常,除應加強燃燒調整外,主要利用減溫水調節,具體要求如下:汽溫低時,減少減溫水量,汽溫高時,加大鍋爐低負荷運行時,應盡量減少減溫水或停止使用減溫器。一、二級減溫器投用時,一般先投用一級減溫器,后投用二級減溫器,并通過兩側減溫水進水閥調節減溫水量,以控制每級減溫器兩側汽溫偏差不要過大。為保證蒸汽參數正常,鍋爐與汽機專業壓力表、溫度表的指示,每班至少對照一次,鍋爐DCS上的汽壓、汽溫表及水位的指示值定期與就地汽溫、汽壓表及水位指示值進行對照,若發現指示不正常時,應及時聯系熱工人員處理。鍋爐運行中,應至少每三個月進行安全門試放一次。